【法令訊息】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規定



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因有再次發生災害的可能,所以,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




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為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設備,一併要求停工改善。

某營造工程於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將就發生災害的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的場所都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

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過去,我們並沒有明確規範高階主管和負責人要出席復工審查會議。
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接下來,勞檢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的有效性,避免災害再發生。

勞動檢查機構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