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新法公告】公告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裝載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為旨揭其他特定機械

【新法公告】

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二十四 條 第一項 規定之 其他特定機械 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 總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鑑於近年來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等其他非屬危險性之特定目的使用機械(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機械)發生機械事故肇災之案件有增多之趨勢,為擴大該等機械之管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其他特定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定明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等相關事項,爰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

要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第2項,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
主旨: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公告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裝載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為旨揭其他特定機械,其種類及應具之容量詳附件。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ecode=N00000&ecase=%E5%8B%9E%E8%81%B7%E6%8E%88&eno=1150252558&edate=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