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訊息公告】指定「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須且具甲等以上之資格。

勞動部公告指定「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條第3款之教育訓練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認可之訓練單位,對外招生辦理「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且具甲等以上之資格。

二、勞動部110年11月19日勞職授字第1100205634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23/20238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