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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令發布「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須回訓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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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防火管理人須在期限內回訓,否則必須重新參加初訓
考量各方意見後,最終調整如下
遴用之防火管理人等:
過期未受訓會受罰
非遴用之防火管理人等:
3年有+3年無效但可參加複訓
證書效期超過6年應重新參加初訓
【適用對象】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一定規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
違反者可能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 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 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 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 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 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 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 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 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 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111年4月18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05號公告,並自111年4月18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98
【業務內容】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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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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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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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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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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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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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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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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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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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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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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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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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防火管理人訓練教材及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