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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第5條附表三、第6條附表四、第11條附表九、第12條附表十、第13條附表十一、第14條附表十二修正草案

一、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增訂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範,另為精進訓練體制,強化雇主、各層級工作者之安全衛生意識,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23/202395/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