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預告】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10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民國115年4月16日勞動部發布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整理本次修正的重點項目:
㈠ 增訂四項「特別危害作業」:長期夜間工作、苯乙烯、甲苯、二甲苯,需每年接受一次特別危害作業健康檢查。
長期夜間工作:以下符合任一項
同一年內,夜間工作(晚上10點至隔天上午6點)3小時以上之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1/2,且累計達6個月以上
年度夜間工作時數達 700小時以上。㈡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增列「公共衛生師」。
㈢ 一般健康檢查「年齡級距」與「頻率」調整:
o ≥ 60歲:每年一次 。
o 40 - 59歲:每2年檢查一次。
o < 40歲:每3年檢查一次 。
㈣ 刪除急救藥品「備置」與「定期檢點」之規定,由事業單位自行依其危害性質,且於符合衛生福利部之藥事與醫療相關規定下備置與使用。
㈤ 分散型事業,如要適用較為寬鬆之健康管理條件,需符合「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總結來說,影響最大的應該是「中高齡工作者的健檢頻率增加」、「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然後「公共衛生師」未來會正式成為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仍有許多細節未完整列出,詳細參考留言處之草案原檔
▷以上仍為草案內容,尚未定案,因此暫不製圖
對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之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30日內可依所附意見表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苗技正。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5。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miauyushih@osha.gov.tw。
四、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鑑於本案旨在提升相關作業勞工健康保護與強化職場健康管理,及考量法規實施之急迫性,經本部審認有必要之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苗技正。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5。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miauyushih@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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