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獎勵】宜蘭縣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115.03.30更新)
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已修正,並於115年3月30日修訂生效 (申請表如附件)
為鼓勵宜蘭縣民積極取得證照,增加其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宜蘭縣政府於115年3月修訂「 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凡設籍或居留(新住民)宜蘭縣一年以上,年滿十八歲,工作地在宜蘭縣之在職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只要考取勞動部核發技術士證照,都可以申請甲級證照1萬元獎勵金、乙級證照3,500元獎勵金。
歡迎符合資格之在職勞工們於取得證照時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文件可逕至 下方處下載,或洽詢 宜蘭縣政府 電話03-9251000,轉分機1765。

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070002679號函訂頒全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12010643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150049819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
(原名稱:宜蘭縣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新名稱: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宜蘭縣(以下稱本縣)在職勞工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在職勞工,指取得證照及申請時需為在職期間,且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本縣一年以上,年滿十八歲且工作地在本縣之在職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三、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在職勞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在職勞工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
(七)申請日前三十日內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在職勞工如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應檢附記載最近一年工作情形之在職切結書。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在職勞工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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