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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期程

勞動部勞動(行政院)函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勞動部103年5月13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502號函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