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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勞動部108年4月30日公告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呼吸防護計劃。

【法規資訊】勞動部108年4月30日公告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呼吸防護計劃。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 年: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防護具之選擇。 
三、防護具之使用。 
四、防護具之維護與管理。 
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新增條文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呼吸防護具是保護勞工的最後一道防線, 使用錯誤可能比不使用的結果更為嚴重, 在提供勞工使用前, 雇主應系統性地將相 關因素予以檢視與評 估,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 之聯邦法 規29 CRF 1910.134, 即要求雇主應制訂書面且專屬的呼吸防護計畫,內容包含呼吸防護具的選擇、生理評估、密合度測試、 呼吸防護具的使用、 清潔維護與保養、供氣式呼吸防護具之空氣品質檢查、教育訓練以及計畫評估等, 且藉由品質管理循環 (PDCA)模式的實施, 使計畫內容得以持續改善。
三、鑑此,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能有所規範,爰參考美國 OSHA 之規定,並結合我國國家標準 CNS 14258 Z3035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等,新增本條規定。 
四、由於呼吸防護工作屬職業衛生專業領域, 事業單位宜有適當組織及人力,方能訂定適當之計畫,以利推 動,爰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其專業及資源較為不足,爰規定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呼吸防護計畫,以符合實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