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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符合資格者可提出申請~(自112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勞動部辦理「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符合資格者可提出申請~(自112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勞動部為鼓勵青年學習專業技能,取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以因應專業人力需求辦理「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相關訊息如下:

一、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 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 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 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 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 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取得之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二、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得申請證照獎勵金及就業獎勵金;其額度如下:

(一)甲級:新臺幣二萬元。

(二)乙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五千元。

證照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三、青年於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之日起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一)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

(二)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四、青年申請證照獎勵金,應自技術士證所載製發日期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五、青年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於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就業保險投保證明。

(四)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六、檢附勞動部「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