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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礦場救護隊】聯合訓練

一、依據礦場安全法第14條暨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時間:104年11月27日(五)  08:30-17:30

三、隨函檢送「礦場自動安全訓練實施計劃表」。

四、請各礦負責人函報至礦務局核備訓練。

五、訓練費用:1000元

 

礦場安全法第14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

礦業權者依礦場安全法十四條對在職及新進礦場作業人員實施在職及職前訓練;其訓練對象、次數、實習及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