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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則報備小常識

雇主應如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事項可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請問本公司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何時需要陳報勞動檢查機構?本次職安法修正後需要重新報備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貴公司之生產製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設施如已大部分變更,應適時會同勞工代表修正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重新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惟如僅配合本次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無須重新報備,於修正後公告實施即可。

我是000便利商店,我的總公司在外縣市,而門市是在新北市,如果我要報備工作守則,是向那一個縣市備查?

依所訂工作守則之性質而定,若為指定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則向該指定工作場所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若為全公司一體適用之工作守則,則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安法修正施行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應重新報備?

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